跨省流動人員工齡可視同養老金繳費年限
  □記者 蘇鐘
  本報訊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自4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副局長黃斯雄昨日介紹,本次修改,維持《細則》總條數47條不變,對部分條款的內容作了修改或補充明確,變化較大的主要有3條。
  關於繳費基數上下限問題,黃斯雄介紹,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月實際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納入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實際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實際工資總額徵繳,並逐步過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跨省流動人員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關於跨省流動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問題,黃斯雄介紹,外省流動到我省就業並按規定將我省確定為待遇領取地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經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後,其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生變化的,自1月1日起按新標準發放。即從外省流動到我省就業並參保的人員,無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其他部門出具的正式人事調動手續的,國家承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
  一次性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關於撫恤金髮放標準問題,黃斯雄介紹,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支付喪葬補助金外,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後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0個月×累計繳費月數/180。支付金額最低不低於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參保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0%×4個月。死亡前本人最後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其最後12個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累計繳費工資總額除以累計繳費月數計算。  (原標題:跨省流動人員工齡可視同養老金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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